壹、總則
- 本注意事項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卓永統紀念圖書館(簡稱本館)以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為宗旨。
-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貳、借閱證申辦與驗證
申請本館借閱證,應分別檢具下列證件正本,填寫申請表辦理。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辦理(團體借閱證除外)。讀者資料如有變更,應即向本館辦理異動手續。(借閱證申請表為維護讀者個人資料安全本館僅保存一年)
- 個人借閱證
- 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
- 大陸人士持居留證明文件。
- 外籍人士持居留證或使館證明文件。
- 家庭借閱證
設籍本市之家戶,其成員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每戶限辦乙張,通用本市各分館。
- 班級借閱證
本市所屬公私立國民中學、小學與幼稚園得以班級為單位,由任課教師憑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正本代表申請。
- 團體借閱證
設籍本市公私立機關團體(以出租書籍為營利者除外),或捐助本館之非設籍本市機關團體,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申請。
- 個人借閱證每人限辦乙張
參、圖書資料借閱
- 讀者需持借閱證方可外借圖書資料。借閱資料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
- 借閱冊數與借期分別為:
- 個人借閱證:借閱圖書十冊、過期期刊二冊、視聽資料二件,一般圖書、期刊借期二十八天;視聽資料、J類兒童圖書與+類學齡前兒童圖書等童書類借期為十四天。
- 家庭借閱證:借閱圖書二十冊、過期期刊五冊、視聽資料三件,一般圖書、期刊借期二十八天;視聽資料、J類兒童圖書與+類學齡前兒童圖書等童書類借期為十四天。
- 班級借閱證:借閱圖書120冊,借期二個月。
- 團體借閱證:借閱圖書500冊,借期二個月。
讀者到館歸還之圖書資料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乙次(班級借閱證與團體借閱證除外)。